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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2村入选!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名单公示

来源:爱人利物网 编辑:宿迁市 时间:2025-04-05 09:24:53

對此,報導指出,其實Facebook早在2020年便以委託的方式,進行人權影響評估(human rights impact assessment,HRIA),藉以確定其在網絡仇恨言論傳播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這個政策範圍內,我們同時追求與台灣友善的關係,以及在廣泛領域的密切合作。歐江安昨天在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有注意到歐盟駐中國大使所發表言論,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也是愛好和平、更是高度發展成熟的民主國家,台灣與歐盟共享民主、自由與人權價值,且台灣國際戰略地位非常重要,不論是全球供應鏈補給,或身處第一島鏈對抗威權政體擴張,台灣都扮演不可或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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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強調與中國要多合作等歐盟慣用語,他還說「讓中國統治世界(意思應指進入統治圈)是非常重要且必須的」,在談及兩岸關係時更說「歐盟不捍衛台灣獨立,而是支持和平統一」。今(2022)年2月他接受日本外交圈媒體Hersey Shiga專訪,回顧駐日4年的光榮時刻等等,特別強調西班牙與日本享有共同且重要的價值,包括人權、法治和民主,並說要與日本一起在國際上捍衛這些價值。」 史丹諾強調維持台海現狀的說法,等於間接否定阿爾比尼亞納所謂歐盟支持統一的言論。相較漢學家郁白的中文流利,不會說中文的阿爾比尼亞納或許需要先學會一句成語:言多必失。預期在9月到北京赴任的阿爾比尼亞納,週一接受西班牙媒體訪問時說「歐盟不捍衛台灣獨立,而是支持和平統一」,引起爭議。

若順利獲得中國認可,9月起他就可出使北京。不過,換了身分似乎也換了說法,阿爾比尼亞納週一(18日)接受西班牙媒體的訪問應該會讓中國政府很開心。但法院認為陳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呼籲大眾重視保母照顧嬰兒不周的問題,並不具有上述之不法意圖。

什麼算是個資? 「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的定義為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即便是他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他們仍然對這些資料保有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因此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拿來利用。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陳姓媽媽聘請商姓保母照護自己五個月大的男嬰,但小孩卻因商女未注意保護頭部,造成嬰兒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等傷害。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陳女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討公道,另外還在臉書及PTT上發有「別再有其他嬰兒落入此人手裡」、「避免其他無辜寶寶受害」等內容之文章,並公布商女及其丈夫、女兒的姓名、照片、地址等資訊,因此商女也向檢察官提告陳女違反《個資法》規定。」 可以發現個資法的定義中,「地址」並不算是個資的一種,因為法律認為地址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比的情況下,並不能直接識別特定人,所以只能算是間接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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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延伸閱讀 法律如何保護兒少被害人的個資?經本人同意就可以揭露嗎?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違反利用個資之規定,但無刑責 陳女所持有商女一家人的資訊,皆是從LINE或是臉書等社群軟體上所找到的公開大頭貼、相簿蒐集而來,這部分並未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經「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的規定。不過陳女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有可能要負行政責任,因為《個資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者,會被主管機關裁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使得為之。

且公布的姓名及照片也都是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即便被網路文章刊出仍不會使商女之丈夫與女兒的名譽或隱私受到嚴重侵害,因此法院認為陳女的行為並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之要件,做出無罪判決。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商女丈夫、女兒部分經起訴後,士林地院也判決陳女無罪。「姓名」不用說當然是個資的一種,而「照片」則算是提供個人之「特徵」因此為個人資料的一種。

不過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後續在網路上公布商女一家個資的行為,則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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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利用個資之規定,但無刑責 陳女所持有商女一家人的資訊,皆是從LINE或是臉書等社群軟體上所找到的公開大頭貼、相簿蒐集而來,這部分並未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經「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的規定。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

不過陳女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有可能要負行政責任,因為《個資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者,會被主管機關裁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不過後續在網路上公布商女一家個資的行為,則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姓名」不用說當然是個資的一種,而「照片」則算是提供個人之「特徵」因此為個人資料的一種。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陳姓媽媽聘請商姓保母照護自己五個月大的男嬰,但小孩卻因商女未注意保護頭部,造成嬰兒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等傷害。不過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法院認為陳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呼籲大眾重視保母照顧嬰兒不周的問題,並不具有上述之不法意圖。」 可以發現個資法的定義中,「地址」並不算是個資的一種,因為法律認為地址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比的情況下,並不能直接識別特定人,所以只能算是間接識別資料。

但即便是他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他們仍然對這些資料保有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因此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拿來利用。陳女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討公道,另外還在臉書及PTT上發有「別再有其他嬰兒落入此人手裡」、「避免其他無辜寶寶受害」等內容之文章,並公布商女及其丈夫、女兒的姓名、照片、地址等資訊,因此商女也向檢察官提告陳女違反《個資法》規定。

且公布的姓名及照片也都是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即便被網路文章刊出仍不會使商女之丈夫與女兒的名譽或隱私受到嚴重侵害,因此法院認為陳女的行為並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之要件,做出無罪判決。商女丈夫、女兒部分經起訴後,士林地院也判決陳女無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使得為之。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延伸閱讀 法律如何保護兒少被害人的個資?經本人同意就可以揭露嗎?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什麼算是個資? 「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的定義為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中時新聞網》報導,苗栗縣議長鍾東錦表示,今天凌晨接獲地方秘書通知,位於造橋鄉龍昇村的坤輿公司大門口,發生民眾和警方遭到襲擊受傷案件,他要強力譴責坤輿公司,未經合法程序、也沒有和居民溝通下就企圖強勢進場,造成流血衝突。

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被辣椒水噴到臉,他表示對方丟椅子、丟石塊,還噴辣椒水,「暴民也沒這樣」,他用了2瓶礦泉水沖洗眼睛,才感覺舒服一點。合議庭認為,坤輿公司申請開發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評,苗縣府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陳清鑫訴請判決苗縣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為有理由,今天判決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為此,坤輿今天凌晨請來許多「保全」,企圖掩護近20台載運廢棄物的車隊進場。之後雖獲縣府同意試運轉,卻引發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數波強烈肢體衝突抗爭,業者未能在法定時程內完成試運轉。

由於自救會在掩埋場入口擺放大型水泥塊,業者出動怪手要將這些水泥塊吊離,反坤輿自救會的成員在柵欄外聚集抗議阻擋,雙方發生嚴重激烈衝突。劉政鴻被噴辣椒水:比暴民囂張台一線封閉(ETtoday新聞雲) 苗栗反坤輿物掩埋場抗爭 今晨爆衝突8人受傷送醫、劉政鴻被噴辣椒水(聯合新聞網) 苗栗坤輿掩埋場衝突多人掛彩 議長譴責業者造成流血事件(中時新聞網) 凌晨突襲。

Photo Credit: 中央社 苗栗縣坤輿掩埋場業者21日凌晨3時許為完成試運轉欲進場,對場外阻擋的自救會成員噴辣椒水,雙方爆發流血衝突,警方動員大批警力到場人牆阻隔雙方,直到清晨天亮仍持續對峙。」 新聞來源 坤輿掩埋場試運轉抗爭爆流血衝突 警民8人送醫(中央社) 苗栗坤輿掩埋場爭議20年「縣府突發許可證」立委痛批:硬幹、荒唐(鏡週刊) 比暴民囂張。百餘名警力在現場維持秩序,好不容易將雙方人馬隔離,但現場大貨車仍待命要進場,自救會也堅守陣地,雙方持續對峙僵持中。《鏡週刊》報導,坤輿經理王亞綺日前受訪時則表示,2011年環保署雖然修法,規定廢棄物掩埋場不管面積多大都需環評,但「不溯及既往」,換句話說,坤輿公司早就拿到設置許可,適用舊法,環保署也認可。

《ETtoday新聞雲》報導,自救會成員得知消息,立刻號召將近百人到場阻止車輛進場。現場椅子亂飛、辣椒水亂噴,前縣長劉政鴻被噴到臉斥「暴民也沒這樣」 《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報導,衝突過程中,雙方互丟擲椅子,還有辣椒水也亂噴,自救會指控有大批黑衣人混入現場,將鄉親及聲援學生拖入黑衣人群毆打,並拿出辣椒水噴灑,包括到場聲援的立委洪申翰、苗栗縣長參選人徐定禎、縣議員陳光軒、曾玟學,及前縣長劉政鴻都被噴灑。

因坤輿「同意設置文件」有效期限在今(2022)年9月13日,逾時坤輿公司就無法營運,坤輿4月再度申請試運轉計劃,縣府再度核發試運轉許可,期限截至9月11日共90天,進場掩埋的廢棄物總量至少需2160噸。《風傳媒》報導,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坤輿應做環評而未做,法院判決苗栗縣府應要求坤輿停止試運轉及所有開發許可的處分,「這是鄉親抗爭21年的初步勝利,等了好久好久」。

(2022年7月21日15:50更新) 《中央社》報導,坤輿科技公司在苗栗縣設置掩埋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苗栗縣府核准行政處分有瑕疵,因掩埋場需環評,但坤輿科技公司未實施環評,今(21)日判決苗栗縣府敗訴,應停止開發的相關行政處分。導致7位民眾受傷、1名警員手部紅腫均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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